深析 | 倘若无人驾驶出车祸,乘客死了白死?
肖飒 lawyer
2024-08-23 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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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萝卜快跑的火爆大家都知道了。不知大家注没注意到,在打开萝卜快跑 App 的时候,必须勾选萝卜快跑的用户协议。


    对,就是这句话:


    “ ☑ 我已阅读并同意以上条款 。”


    都不用问,飒姐团队猜测想用萝卜快跑服务的用户一定是第一时间打勾,毕竟如果不勾选同意,连使用软件的资格都不给你。



     “我已阅读并同意以上条款”这简直看成人类必撒的几大谎言之一。既然大部分朋友用萝卜快跑的时候都没看过协议内容,甚至连标题都没看过。那飒姐团队就要好好说道说道,秉着“打破砂锅问到底”的精神,飒姐团队今天就带各位老友好好检视一下萝卜快跑的出行服务协议,看看这协议上究竟写了些啥。


01 

萝卜快跑

萝卜快跑,悄悄更新了自己的出行协议



    我们现在阅读到的萝卜快跑出行服务协议已经被标注为 V2.0,更新时间是 2024 年 7 月 31 日,生效时间是 2024 年 8 月 1 日。



    正常情况下 App 都会列出历史服务协议版本,但萝卜快跑出行服务协议的 V1.0 版本却在更新后直接“消失”。飒姐团队通过萝卜快跑客服咨询,询问是否可以查看历史版本的用户协议,结果自然是吃了一个“闭门羹”。



    这种拒不提供出行服务协议的历史版本合规吗?我国目前在该方面尚无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为了保障用户的知情权,各大厂的用户协议、隐私协议中都有明确写明可以为用户提供三年以内历史版本的查阅功能。《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应当完整保存修改后的版本生效之日前三年的全部历史版本


    可见,为用户提供之前版本的用户协议查询算是一种行业惯例。


    但是,萝卜快跑不仅没有向用户提供出行服务协议的历史版本,还在出行协议中“打马虎眼”地写了一段:您可以随时在本平台中查阅本协议的最新版本,白话点说就是,最新版本用户可以看,历史版本,免谈!



    这就很奇怪了,为什么萝卜快跑不向用户提供历史版本的出行服务协议呢?直到飒姐团队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找到了传说中的萝卜快跑出行服务协议 V1.0 版本,才终于知道个中缘由了,简单点说就是,V1.0 版本的萝卜快跑出行协议,写得实在太辣眼睛了!



    萝卜快跑出行服务协议 V1.0 版本的更新时间是 2023 年 9 月 22 日,也就是将近一年前,彼时萝卜快跑还未出圈,相较于最新版的服务协议,这个版本的服务协议字数更多(V2 版为 7892 字,V1 版为 9432 字)。这份出行服务协议最辣眼睛的点莫过于这一行字:您已充分知晓、理解并基于自身风险判断能力和承受能力自愿同意承担接受该项服务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项风险及后果。


    那究竟享受萝卜快跑的服务有哪些风险呢?让我们来看看协议怎么说。


02

萝卜快跑都有哪些风险?看看协议怎么说



    我们先从第一份“辣眼睛”的协议看起,也就是 2023 年 9 月 22 日更新的萝卜快跑出行服务协议 V1.0 版本。这个版本中萝卜快跑总共罗列了四大风险:



1

由于潜在的自动驾驶技术缺陷,可能面临的交通事故风险


    在出行服务协议里,萝卜快跑写道:由于自动驾驶硬件、软件或者技术水平尚无法克服或覆盖的、独特且多样化的出行场景所面临的交通事故风险……


    自动驾驶自诞生到现在已经有过不少“惨烈案例”了。世界首例无人驾驶致死案“Uber 撞人案”发生在 2018 年,之后还有著名的 Cruise 无人驾驶出租车撞人案等等。甚至连萝卜快跑自身都发生过不算太严重的交通事故。


    据媒体报道在武汉闹市区的一个十字路口,萝卜快跑无人驾驶出租车与以为骑电动车的女子相撞,尽管 AI 自动检测到前方发生障碍物并高效反应停了下来,但是涉案女子依然被撞倒在地。随后百度官方回应“事故因车辆在绿灯亮起启动之际与一名闯红灯的行人发生轻微接触”。



    技术的进步都会伴随着各种意外,自动驾驶技术还并未完善,期间一定会出现无法克服的情况,这种情况出现致使交通事故发生从技术进步的规律上讲也是必然的。因此萝卜快跑在出行服务协议中列出这项风险,大家也都理解。



2

由于自动驾驶系统质量或设计缺陷

引发或加重的交通事故风险或其他安全风险


    萝卜快跑在其出行服务协议里列出这一条风险也好理解。与上一条所指的由于技术进步的局限性可能会出现无法克服的情况进而导致风险不同。这一条指的是由于自动驾驶技术的设计缺陷或者是质量问题引发或者造成的交通事故。


    如果上上一条指的是“无法克服”的风险,那么这一条指的就是自动驾驶技术可以克服,但由于各种原因(设计缺陷、质量问题)而引起的风险,与上一条遥相呼应。



3

自动驾驶车辆可能较为猛烈的急刹车、急加速、晃动、急转弯等操作造成的身体或心理不适感甚至不良反应等风险


    这一条比较有意思,这里指的是由于部分乘客可能身体或者心理水平较为脆弱,遇到自动驾驶车辆出现急刹车、急转弯的时候可能会出现身心状况上的不良反应的风险。



4

因网络故障、通信服务中断、计算机病毒、黑客攻击、电力故障等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事件所引发的车辆失控风险


    这一条也好理解,我们可以统称为外部的不可抗力事件所引发的车辆失控风险。



03

真出了这些风险,谁来承担?


    好了,萝卜快跑的出行服务协议里列举了这四大类风险,然后需要用户做什么呢?重点就来了:萝卜快跑要求使用其服务的用户一定要知晓上述风险,并为可能的风险承担做好准备。那究竟出现了上述的风险,责任怎么承担呢?协议讲得也很直白:


   基于自动驾驶的特殊性,如您选择本平台服务,即视为您已充分知晓、理解并基于自身风险判断能力和承受能力自愿同意承担接受该项服务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项风险及后果。


    换句话说,只要用户同意了此项服务条款,那么出行服务协议中列明的四项风险,用户都需要自愿同意承担。


    这简直是辣眼睛的免责条款。甚至连(二)项所列出的由于自动驾驶系统的技术缺陷或者质量问题造成的风险,也需要用户自愿同意承担。


    飒姐团队看不懂,但大受震撼。



    当然,为了更加全面地“免责”,萝卜快跑在其 V1 版本的出行服务协议中还写明了乘客的义务,其中有一条也很辣眼睛,即:


 您在此确认,您已年满十八周岁、具备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身体健康且不存在心脏病、高血压、癫痫病、精神疾病、传播疾病、妊娠等情形。


    当然,年满十八周岁这一项要求自然有理,除此之外,乘客还必须要求身体健康,不能有心脏病、高血压,甚至不能是孕妇。否则:本平台有权拒绝向您提供任何服务,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换句话说,但凡乘客有点高血压,一旦出了问题,平台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这规定的“炸裂”程度,可见一斑。


    即使是不懂法律的普通人,看了这样一个炸裂的出行服务协议,自然一定心里不是个滋味,凭啥就算是自动驾驶出现质量问题,最后背锅的还得是乘客?凭啥一个得了流感(传播疾病)的乘客,一旦乘车出现问题,平台也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也许正是因为这份 V1 版本的出行服务协议太辣眼睛,萝卜快跑在 2024 年 7 月 31 日推出了V2 版本的出行服务协议


    也就是最新版的出行服务协议。那相关内容改没改呢?改了,但似乎又没有全改。


    最新版本的出行服务协议比 V1 版用词要柔和得多,对于风险提示,萝卜快跑直接将原来的 4 项风险描述缩减为 2 项:


    1、由于自动驾驶硬件、软件或技术水平尚无法克服或覆盖的、独特且多样化的出行场景所面临的交通事故风险或其他安全风险;


    2、因网络故障、通信服务中断、计算机病毒、黑客攻击、电力故障等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事件所引发的车辆失控风险。不可抗力指各方不能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足以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罢工、暴乱、骚乱、爆炸、战争、恐怖袭击、政府行为、司法行政命令、因电力供应故障、通讯网络故障、公共卫生事件等。


    大家发现区别没有?是的,原本 V1 版本中的第(二)项风险:由于自动驾驶系统质量或设计缺陷引发或加重的交通事故风险或其他安全风险。在最新版本中的风险提示中消失了。


    但在责任承担上,V2 版本的出行服务协议还是保留了“辣眼睛”条款:如您仍选择本平台服务,即视为您已充分知晓、理解并基于自身风险判断能力和承受能力自愿同意承担接受该项服务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项风险及后果。


    换句话说,V2 版本虽然措辞更为柔和,但依然强调了如果接受萝卜快跑的服务,就需要自愿承担接受可能面临的各项风险及后果。


    在对乘客的要求上,V2 版本的措辞看起来也更为友好。如原本 V1 版本中强调乘客必须身体健康,没有心脏病、高血压等疾病,否则后果自负。在最新的 V2 版本中,措辞就变成了:


    如果您与孕妇、70 周岁以上老人、18 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患身体疾病者(例如,心脏病、高血压、癫痫病、精神疾病等)同行,请您确保同行人员中有身体健康、意识清醒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陪同人 / 监护人共同使用本平台服务。


    但是在最新版本的出行服务协议中,萝卜快跑依然强调且在使用萝卜跑平台服务的过程中保证不使用虚假信息或其他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否则,本平台有权拒绝向您提供服务,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某人患有高血压,但他对自己患有高血压的情况并不知情,且接受了萝卜快跑服务,一旦出现风险,萝卜快跑就可以用这一条款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当然,最新的 V2 版出行服务协议在“责任承担”部分还单独列出了责任承担条款,算是相比 V1 条款的进步:在您接受本平台服务过程中,如您因除您过错以外的任何原因遭受任何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萝卜运力将根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04

除了萝卜快跑,其他家怎么做?



    除了萝卜快跑的出行服务协议,飒姐团队还扒了扒其他自动驾驶平台和网约车平台类似的服务协议,结果发现自动驾驶领域的服务提供者都“英雄所见略同”,而网约车平台的用户协议则更为“中规中矩”。


    在《T3 出行自动驾驶载人试乘协议》中,T3 出行明确列举了自动驾驶的各类风险:


    您确认并知悉,自动驾驶技术仍处于研究阶段,使用本服务过程中,自动驾驶车辆可能存在包括但不限于急加速、急减速、转弯不稳定、转弯过急、颠簸、距离其他路面物体过近等不顺畅体验感。此外,自动驾驶车辆可能存在包括但不限于传感器、计算单元、交换机等硬件故障,定位准确性、软件感知决策执行稳定性等软件故障等技术风险及交通安全风险等。


    同时,T3 出行在责任承担中也写明了:


    自动驾驶技术仍然处于发展阶段,我们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您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但仍然无法完全排除自动驾驶车辆运行中的所有风险……这些附加风险都可能显著增加事故风险,造成意外或者死亡。


    而且也列明了“自愿承担”条款:


    基于自动驾驶载人试乘服务的特殊性,如您选择试乘,即视为您已充分知晓、理解并同意承担试乘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项风险及后果。


    T3 出行在“自愿承担”条款之外,还列出了一个颇有安慰性质的条款:


    我们将为您购买相应保险,以维护您的安全。如因上述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我们将向您承担商业保险责任,或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或司法机关的裁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网约车领域,类似的免责条款则并不存在。如在《AA 出行乘客服务协议》中,免责条款仅为常见的不可预见、不可避免或不能克服的原因的免责。同时对于乘客的义务,也并未出现如果患有心脏病、高血压和传染性疾病不能乘坐的条款。AA 出行仅规定了乘客在醉酒或存在其他意识不清楚的情况下,应当由意识清楚的第三方陪同,同时列明了在乘客饮酒、醉酒或意识不清楚的情况下,给他⼈造成损失的,乘客应当就相应损失予以赔偿。


    与 AA 出行类似,在《飞嘀打车乘客服务协议》中也规定了类似的不可预见、不可避免或者不能克服的原因免责。同时规定作为乘客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也列明了禁止乘客在醉酒或者意识不清楚的状态下乘车。


    总而言之,在网约车的乘客服务协议中对于风险承担条款和免责条款的规定中规中矩,免责条款也是正常情况下的不可抗力免责。对乘客的义务要求也较为合理。自动驾驶领域则大相径庭,平台普遍要求用户知晓风险,一旦接受服务便视为自愿承担风险。


05

自动驾驶的风险提示和免责规定,有用吗?



    有句话说得好,有没有用实际案例说了算。但很显然从萝卜快跑出圈到现在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司法判例来验证免责条款的有效性。但从法律上我们仍然可以分析这些出行协议免责条款的有效性。飒姐团队就和大家唠一唠,自动驾驶的出行服务协议和网约车的乘客服务协议在法律上究竟是个什么性质,免责条款是否真的有用。


1

这些服务协议究竟是什么性质?


    广义上讲,无论是出行服务协议还是乘客服务协议,其本质上都是明确自动驾驶平台或者网约车平台和乘客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定,因此从性质上讲,这些协议都可以被认定为是用户服务协议。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用户服务协议被视为是一种民事合同的形式。再细分一下,用户协议就是电子合同的一种。电子合同是在互联网或其他信息网络环境下形成并保存的合同,其显著特性是合同条款由经营方事先制定,用户通过点击“同意”或“不同意”按钮来确定是否成立服务合同。


    同时,用户服务协议也符合格式条款的性质。我国《民法典》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1

免责规定,有用吗?


    像萝卜出行这类自动驾驶的出行服务协议,其在为特定的乘客提供服务之前就已经事先拟定好了,并且只要乘客不勾选,就无法享受服务。因此作为合同相对人的乘客,实际上和平台之间就服务内容并无协商之可能。也正因为如此,格式条款中通常都存在对乘客不利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指出,对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无人驾驶语境下即为平台方)应当用足以能够引起对方(乘客方)重视的文字、符号、字体等明显标识,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排除或者限制对方权利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异常条款。


    换句话说,只要平台方采用了加粗、划线、提示用户手动输入等方式提示相应的减轻其责任的条款,就可以被视为已经尽到了提示义务。


    那这是不是说明尽到了提示义务,就一定可以免责?当然不是。互联网平台在制定用户服务协议时,以下格式条款无效:


 第一,合同中有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或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的条款无效。


    换句话说,只要自动驾平台因各种原因造成乘客人身伤害的,那么即使乘客知晓出行服务协议中的风险条款,并签署了自愿承担该风险的条款。该条款依旧无效,不能免除自动驾驶平台方的责任。


    第二,不合理免除或减轻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这也很好理解。凡是出行服务协议中出现“不承担任何责任”的表述,那么就能够推导出该格式条款大概率涉及不合理免除或者减轻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因而格式条款无效。


    第三,就是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一般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这里大致包括五种情形,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出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的民事法律行为;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


    简而言之,无论是萝卜快跑也好,还是 T3 出行也罢,其出行服务协议中有关“理解并基于自身风险判断能力和承受能力自愿同意承担接受该项服务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项风险及后果。”等类似的表述,都可以看作是格式条款中不合理免除或者减轻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因而从法律上讲明显是无效的。


    另外,V1 版本的萝卜快跑中还强调如果乘客患有心脏病等疾病,乘坐无人驾驶汽车,平台有权拒绝向您提供任何服务,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该条款在乘客真的因为无人驾驶汽车造成人身损害时,平台也不能根据该条款主张免责。因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合同中有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或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的条款无效。


06

写在最后



    用户协议这种东西,确实属于很容易被忽略的盲区,但并不代表这是平台可以钻空子的地方。目前对于格式条款的问题,我国司法实践领域和立法领域也已经有了成熟的应对策略。与其吐槽自动驾驶领域辣眼睛的用户协议,我们莫不如去想一想为什么出现这样的情况?


    就像萝卜快跑在其 V2 版本的出行服务协议中所说的那样,即使我们尽最大努力保障您与同行人的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基于自动驾驶当前发展阶段的特殊性,我们仍无法保证绝对不会发生不利的风险及后果。


    不可否认的是,萝卜快跑已经点燃无人驾驶的 iPhone 时刻,一个大时代即将来临。我们不仅见证了技术的飞跃,也在经历着无人驾驶与法律监管的碰撞。遥想英国当年的“红旗法案”,此时此刻,恰如彼时彼刻。


    为什么自动驾驶服务协议会有那么多的“辣眼睛”的免责条款?原因就在于自动驾驶技术尚不成熟,以后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越不成熟的技术,其风险就越大。网约车平台的服务协议之所以都有中规中矩的免责声明,并不是因为网约车平台运营方的“道德水平”比自动驾驶平台运营方高,而是因为网约车平台的技术、规范均已成熟。出了事有法可依,有据可循。


    但自动驾驶不同,作为新生事物,每一个技术从最初开展到走向成熟都伴随着无数的事故。飞机的发展不就是这样的吗?当务之急并非苛责自动驾驶平台的出行服务协议的免责条款设置不当,而是应当给予平台和用户之间足够的风险保障机制,助力新兴技术的安全,稳定发展。未来一段时间,飒姐团队还会深入萝卜快跑专题,为各位大纵深分析无人驾驶与法律规范的碰撞,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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